什么是独立保函
在保函业务办理过程中,保险人对于保函性质的不同选择,对于自身的担保风险造成着不同程度的影响。
独立保函概念特点
依据较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规定,独立保函是指或非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,以书名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,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,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较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。
独立保函的特性在于虽然源于基础合同,但原则上独立于基础合同、独立于基础交易、不受基础合同的效力影响;其项下的索赔不依靠基础合同、也不以基础合同是否真实存在违约前提和条件。即在独立保函下,保函受益人即债权人*证明基础交易合同的是否得以执行,*提供受益人是否严格履行基础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义务, 担保人在保函的有效期内一旦收到受益人 (债权人) 提交的符合保函条款规定的形式要件书面索付单据, 就应当在保函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付款。
国内**审判实践中,对工程建设领域保函中出现类似“不可撤销”、“无条件支付”、“见索即付(见单即付)”、“放弃主合同一切抗辩权”、“独立于基础合同或主合同”、“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”、“适用国际商会《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》”等表述的,**实践中通常都视为独立保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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